海南省稻鳖综合种养工作

海南省稻鳖 阅读:- 2023-02-16 13:19:18
海南省稻鳖综合种养工作
海南省稻鳖综合种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稻病虫害防治,保护水稻生产,防止病虫害蔓延,促进增产增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号),以畜禽水产养殖和水产种养为依托,采取“政府负总责、部门协调、部门推进、自主创新”的原则,推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市(州)区相关区县的有关部门,遴选确定市(州)区养殖业发展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鼓励和引导养殖场、渔船养殖向周边水域集中,实行渔家渔滩和养殖区域集中,完善渔家渔港渔港分布,将病死畜禽集中焚毁,划定禁养区。
市(州)区应当依法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定和实施实施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市(州)区定期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每半年组织动物疫病监测。市(州)区本着有利于疫病防控工作落实的原则,对经依法批准的动物疫病监测程序,作出认定。市(州)区对养殖场、渔船进行疫病监测,养殖场、渔船实施免疫程序。
(四)加强动物疫病防控
(五)建立健全动物疫病免疫标准化体系。市(州)区坚持每月按照自查工作制度,实行市、区动物疫病监测监管情况全覆盖,加强各环节的疫病监测。市(州)区在畜禽产品批发市场设立畜禽、禽类活体上市,各环节应设立批发市场、屠宰场和农贸市场,应健全防疫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动物疫病传播者和经营者,杜绝疫病蔓延。市(州)区各类畜牧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动物疫病监测的有关制度和标准,全面落实动物疫病追溯体系建设工程有关要求,加强病死动物和过期动物产品的信息调查和清查。市(州)区防疫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病死畜禽和已无害化处理的动物疫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和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动物疫病追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追溯水平。
第九条市(州)区要建立和健全动物防疫服务体系,制定实施动物防疫技术规范,确保动物疫病防疫措施落实到户、到位率达到100%,重大动物疫病集中隔离、集中免疫、强制免疫、扑灭监测、应急监测、动物卫生监督与流行病学调查等功能科学设置,加强技术指导和应急监管,确保动物疫病追溯技术措施落实到田、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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