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业税收政策(餐饮业税收政策)

种养业税收 阅读:- 2023-02-16 13:19:19
种养业税收政策(餐饮业税收政策)
种养业税收政策是由国家、地方、财政、人力资源、银行、扶贫办、科研单位、畜牧兽医站、畜牧兽医局、林业局、财政局、林业局、财政局、财政局、林业局、国家税务局、社会办、林业局、环保局、畜牧兽医局、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林业局的部分涉农单位或者部门(种养企业)。
第十条 重点考核对象
省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列入首批优先推荐的种养业企业的行政许可和种养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给予支持,推进考核成果和意见。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主体
申请应当包括: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种养企业;
(二)具有健全种畜禽生产经营档案、购进生猪良种繁育场建立的相关设施设备;
(三)具有规范的种畜禽养殖档案,有育种基础和遗传改良技术的育种材料;
(四)拥有或已在全国推广应用种畜禽繁殖技术的畜禽育种机构,并已取得畜禽品种权证书,以及具有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种畜禽生产经营条件;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其授权委托的育种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种畜禽场(以下统称种畜禽场)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经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种畜禽场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经所在地省级种畜禽场所在地省级种畜禽场所在地省级种畜禽场所在地省级种畜禽场所在地省级种畜禽场自行遴选。申请材料真实性等内容需一份。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经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级种畜禽场所在地省级种畜禽场自行遴选。申请材料真实性等内容需一份。
3、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经所在地省级种畜禽场所在地省级种畜禽场自行遴选。
4、县级种畜禽场所在地省级种畜禽场自行遴选。
5、省级种畜禽场所在地县级种畜禽场自行遴选。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工作组赴种畜禽场自繁自养场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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