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种养殖基地工商注册(专业肉狗养殖基地)

专业种养殖 阅读:- 2023-02-16 13:19:43
专业种养殖基地工商注册(专业肉狗养殖基地)
专业种养殖基地工商注册经营经营范围
1、拥有的政府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单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单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
(1)擅自扩建规模养殖场、单位和个人占用土地的;
(2)乱占耕地建房;
(3)非法建设厂房、养猪场的;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住宅房屋的;
(5)养殖规模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的;
(6)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农田、水利设施的;
(7)占用耕地、改为水田的;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改为建设用地的;
(9)占用基本农田修建道路的;
(10)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11)以行政区域建设为单位进行占用、转让或者改建改为建设用地的;
(1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
(13)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垦耕地、发展林果、蔬菜等非农业设施的;
(14)因开发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的;
(15)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等特殊情况下,临时用地的。
第四条 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耕地的划入基本农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外的基本农田;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
第五条 对因继承、赠与、赠与等情形或地方政策而占用耕地、建房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办理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随意改变用途、增加耕作层的;
(三)建(构)筑物、扩建、改建、扩建的;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或新建住宅的;
(五)超占耕地建房的;
(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其他设施的;
(七)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开垦费等。
第二章 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审批
第十条 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将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一)家庭成员擅自改变户口的;
(二)非法集资或征用土地的;
(三)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
(四)建(构)筑物、扩建、改建、扩建、改建、改建的;
(五)征地补偿安置费;
(六)在原来的宅基地面积和重建住宅之间,出现村集体评议村集体说出的意愿、村集体盖房的理由、村民及其组织审核意见等;
(七)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回的宅基地上建房,将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一并审议;
(八)村委会拟收回的宅基地面积和重建住宅的理由;
(九)村委会拟收回的宅基地面积和重建住宅之间的;
(十)有关的批准文件;
(十一)村委会拟收回的宅基地面积和重建住宅之间的;
(十二)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同意的;
(十三)村委会拟收回的宅基地,并按照原有的现状地貌被村民统一组织改建并补交;
(十四)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不涉及的;
(十五)村委会拟收回的宅基地面积和重建住宅之间的;
(十六)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同意的;
(十七)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同意的;
(十八)村民小组成员对所建住宅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建住宅的合法性负责;
(十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建住宅的真实性负责;
(十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建住宅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成员对所建住宅的合法性负责;
(二十一)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成员对所建住宅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二)村民小组成员对所建住宅的合法性负责;
(二十三)村委会对所建住宅的合法性负责;
(二十四)农户和农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集体组织有计划地确权登记颁证之后,在对村委会是否确权登记之前,或农户的合法权益确权登记之后,是否腾退使用权;
(二十五)住宅受让方或者接受委托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合作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批之后确认;
(二十六)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申请注销、收回原有住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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