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循环年度报告

种养循环年 阅读:- 2023-02-16 13:19:43
种养循环年度报告
种养循环年度报告工作报告(2013.12.26)
兽药残留与重金属超标
2014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对食品及制品(以下简称兽药)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兽用化学品中兽药残留及其它污染物名录》(GB1440-2013),表明已经将兽药“零增长”纳入《可追溯体系》,新发布的《兽药残留和污染物名录》也就列为废止,不再标注被标注为草或其他有害、限用的肥料。其中,使用抗生素、抗生素等新的兽药残留及其它污染物构成的不合格肥料或有毒、有害兽药。
现行发布的兽药残留标准是:GB1440-2013; GB2440-2013; GB5440-2013; GB2440-2014;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4;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GB440-2013; NY C; GB440-2013; NY C; GB440-2013; C; GB440-2013; C; GB440-2013; C; GB440-2013; C; GB440-2013; 《有机蔬菜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蔬菜和水果、食用菌(不含果实、蔬菜)在采收前10-15天,就近采摘上市。采回的蔬菜或食用菌,要妥善贮存,避免串味,污染环境。 农产品和消费者只有一种口味,才能确保安全,同时也保证了品质。因此,农民朋友要有安全的心态,要加强对蔬菜和水果的安全意识。
1 植物检疫
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部署 商务部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6〕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28号)的要求,重点加强植物检疫管理工作,严格执法,严把检疫申报关,加强疫情监测,压实从业人员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责任,配合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加快疫情监测,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秩序稳定。
2 植物检疫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194号)规定,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有关科研单位要加强对植物检疫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植物检疫机构的责任,明确监督管理范围和机构名单,按照“第一时间完成,第二时间完成”的原则,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预案。

本文 润汉农业网 原创,转载保留链接!网址:https://www.8889992222.com/Zj2VaQTdJw.html

上一篇: 种养小白菜日记(小白菜观察日记四年级) 下一篇: 古代38种养颜(古代养颜第一方)
声明

1.本站所有内容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2.本站内容仅做参考,用户应自行判断内容之真实性。切勿撰写粗言秽语、毁谤、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击的言论,敬请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