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经营部(水产养殖经营部)

种养殖经营 阅读:- 2023-02-16 13:19:22
种养殖经营部(水产养殖经营部)
种养殖经营部种养殖与饲养业经营部
我部种养经营部种养殖与饲养业经营部的基调
2013年11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工业化种养殖和养殖业稳定发展支持意见》,决定申请杂费种养殖业、冷链道技术及水产养殖业示范创建。现予发布,如有修改建议,请认真查看意见。
一、通知如下
《通知》确定如下。
第一条 从事养殖业的,以户为单位,负责政策、市场、政府管理。
第二条 申请:我部鼓励有条件的种养殖户主动申报,先去林业局取得林业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申请。
第三条 我部以产销联销、订单农业、农业合作等方式,推进农产品市场批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整合各方资源,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主管。
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
(一)畜禽养殖企业的配备、建设、管理、生产、疫病防控等社会化服务项目,应当纳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为符合条件的生猪及其产品生产基地。
(二)肉牛肉羊产品加工、贸易等畜禽加工,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加工设施和配套设施。
(三)屠宰、经营、批发市场,应当结合屠宰和加工的实际,合理布局屠宰、经营、批发市场,根据生产和销售情况,确定猪肉及其产品加工、批发市场。
(四)饲料加工厂、肉羊饲料等产品加工,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五)非食用动物及其产品加工,应当具有地方特色和质量标准。
(六)畜禽及其产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添加、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七)屠宰和经营、批发市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隔离。
第七条 建立生猪、生猪禽蛋及其产品加工产业化的生产、销售企业。
第八条 加工类产品,应当建立原料入库、运输销售、销售、储藏和加工存放、运输贮藏等全链条。
加工类产品,应当具备本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 建设专门设备。加工类产品应当具有加工类、储藏、运输、销售等专业加工设备,适用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产业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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